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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正当性判准的历史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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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是一部占筮之书。人们进行占筮的目的,是试图寻找到行为正当与否的判断标准。假如我们认同通常所说的《易经》之作,是与周朝的政治变局相联系的、一部试图说明政治行为正当性问题的书籍的话。那么,在确认周朝之作为中国政治社会早期建构政治行为正当性标准的朝代的历史前提下,我们就可以从政治正当性判准的历史建构视角,来阅读《易经》。 政治的正当性基础 人类的政治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权力与权利互动的社会行为。特殊就特殊在,这种行为不是建立在完全自愿基础上的,它带有明显的强制性。一方面,政治行为是由某种组织起来的机制性力量,比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等来保证机制性行为实施的。反映统治者统治意欲的行动,总是以此获得强加自己统治意志于人的后果。另一方面,占据统治地位的统治者,又不是简单地以机制性权力来保障自己的统治的。在所谓文明社会的基础上建立的早期国家,它还必须对于自己统治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进行辩护。从而,建构自己政治统治的正当性判断准则。就此而言,所谓政治正当性判准,是指政治行为和政治统治在价值层面上的可成立性与可辩护性的判断标准。这种标准,不是统治者自己认可就可以成立的,它需要社会大众认同这一合法性基础,作为它成立与否的保障条件。因此,政治正当性判准的建构要素涉及到,一者,取决于谁得到什么?何时和如何得到?一直是左右政治行为的轴心问题,因此得划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正当界限。二者,这就势必推动人们进行政治正当性问题的理论思考和实践建构。这种建构,也必须是在双层面上展开的:一是实际的政治操作过程中对于政治正当性问题的行为性选择。二是在实际的政治行为发生之后,对于政治正当性问题的反思性解答。三者,这两种解答获得了社会大众的基本认同,以致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均接受其为政治行为正当与否的判断标准,在这个意义上,政治正当性判准的建构也可以说是政治正当性关系的建构。基本同时具备三种要素,就可以断定政治正当性判准成功建立起来了。政治行为就此成为具有正当性根据的行为,而不是单纯的横暴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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