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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伦理与儒家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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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日常生活的角色是我们生来就自然地承担着的;公民的地位以及我们作为公民的相互关系乃通过社会的法律体系而确定。伦理的关系都是个别的、独特的;公民的关系则是一般的、无差别的。这两者的伦理因而在理性的话语里具有有意义的区别,而不是直接相互等同的。儒家伦理本于一种对日常生活伦理与公共生活伦理这两者间的直通(等同)性的理解。作为一种超越的伦理学,心性儒学展示给我们一种关于宇宙、人生的根本关联性的全备的哲学观,是一种伟大深厚的精神资源。但由于以人性是简单而澄明的这样一个有问题的人性假定为前提并具有强烈的精英主义倾向,它不适合直接引导公共生活的规则。制度儒学与日用儒学亦以家庭(家族)生活与国家(政治)生活同质这一有问题的假定为基础,认为后者可以如前者一样建立于成员的自然的不平等地位上。作为有效性要求,公民伦理只在我们面对同陌生人的关系,并且把他(们)当作与我们同等的公民而相互对待时才存在。公民伦理不是直接地由日常生活伦理引申的。它的健全发展取决于我们把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恰当地相互区分,并且在公共生活事务方面形成好的道德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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