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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着一种对上帝的绝对的义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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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克尔凯郭尔 合乎伦理的即普追性的,同时也是神密的(Guddommelige)。说每一种义务在本质上都是对上帝的义务是恰当的,但如果人们能够说的仅此而已,那也可以说我对上帝根本就没有义务。义务之成为义务在于对上帝的回溯,但在义务自身之中我却无法进入与上帝的关系。举例言之,爱邻居是一种义务;而它之成为一种义务则是通过对上帝的回溯。但在这一义务中,我进入的不是与上帝的关系,而是与我所爱的邻居的关系。假如在这种关联中,我说对上帝之爱是我的义务,我的说法不过是同语反复,因为“上帝”在完全抽象的意义上正是神圣存在物,也就是说是普通性的东西,即义务。人类的整个存在是一个完满而又自足的领域,伦理在其中则是限制性的东西。上帝逐渐成为一个消失得无影无踪的点,一种无力的思想;他的力量只是在伦理中,而伦理则遍及整个存在。迄今为止,当某人在其他意义上希望爱上帝的时候,他是想入非非的;他是在爱鬼怪,而如果后者有足够的力量讲话的话,它会对他说:我并没有要求你的爱,你走吧。迄今为止,当某人企图以另外的方式去爱上帝的时候,他的爱会像卢梭所说的那样令人难以置信。即一个人怎么可能不爱他的邻居,而去爱异教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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