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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的审美反映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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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语文新课改论文】第二节、文学艺术的审美反映性质如果说广义的历史范畴表述了文学的一元性本质的话,那么,这里的一元性存在仍然是一种层次性存在。例如,如果在历史哲学的光照下看文学的本体的属性,用历史的和逻辑的相统一方法,则可以把文学概括为对社会生活的(审美的)反映。如果上升一层,在历史哲学光照下将文学放在意识形态家族中来观察,文学艺术无疑具有(审美的)意识形态属性;如果跳出意识形态将整个意识形态(包括文艺)放到社会结构中去看,文艺自然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所以说马克思主义文艺观中,层次意识原是很鲜明的。而且,这些表述,也是很难推翻的。这里先重点讨论一下审美反映论的不可取代性。 一、来之不易的“审美反映论” 文学艺术领域的审美反映论,是一个经过长期讨论、反复思考才产生的命题。应该说它是一个比较能经得起艺术实践检验的论题。它的全称是:“文学是对社会生活的审美反映的产物”。它的哲学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能动反映论。一般认为,俄国的列宁对此贡献较大,但今天看来,他的基本观点不过是对马克思和恩格斯文艺思想的发挥。马克思本人虽然没有使用过“反映”这个词,但反映论的原理应该说是他确立的。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1]从这一原理出发,马克思又提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这里不仅强调了社会存在对社会意识的决定作用,而且,还强调了人的头脑在反映世界时的能动作用。恩格斯则多次阐述了马克思的能动反映论的原理,请看下面几段论述: (一)一切观念都来自经验,都是现实的反映——正确的或歪曲的反映。[2] (二)我们重新唯物地把我们头脑中的概念看做现实事物的反映,而不是把现实事物看做绝对概念的某一阶段的反映。[3] (三)所谓客观辩证法是支配着整个自然界的,而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的运动的反映而已,这些对立,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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