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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勒的两种游戏理论及其合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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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西方思想史上,以理论家的身份谈论游戏的第一人是康德,但对游戏进行专门研究的第一人则是席勒。因为康德还只是在讨论艺术和审美现象时连带性地谈论游戏,而席勒则正式将游戏当成了人生哲学的一个重大问题来专门研究。自康德、席勒以来,游戏理论日益成为一种在多种人文学科得到广泛应用的基础理论;但时至今日,这种基础理论本身却仍然处于并不怎么成熟的发展阶段。为了推动游戏理论的发展与完善,我们有必要借鉴席勒关于游戏的思想遗产;而为了借鉴这份思想遗产,我们又必须首先对它做出清理和评估。本论文想要完成的任务,就是对席勒的游戏理论作出尽可能全面的清理,并在此基础上对它的合理性作出尽可能公正的评估。 一、席勒关于“自然的游戏”的“生命力的自我表现”说与“有限自由”论 与康德一样,席勒的基本游戏观也是自由论,即将游戏看作是自由活动。但席勒对自由的理解并不止一种,因而,在他眼中,作为自由活动的游戏也不止一种。那么,席勒眼中的自由与游戏有哪几种呢?让我们来看一看他本人的有关言论。席勒说:“自然生物从需求的压迫或者说自然的严厉,通过过剩的压迫或者说自然的游戏,过渡到审美的游戏;但是在摆脱任何目的的桎梏而上升到高度的审美自由以前,生物已经在自由活动中接近了这种审美的独立性,至少是相离不远了……。”[1](p210)在此,我们看到:席勒眼中的自由有两种,即:非审美“自由”与“审美自由”;相应地,他眼中的游戏也有两种,即:“自然的游戏”与“审美的游戏”。这一节,就让我们先来讨论席勒关于“自然的游戏”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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