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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人大工委工作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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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中共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根据省、市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中指出:“为了更好地发挥人大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治区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区委决定在全区各街道设立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人大工委),作为区人大常委会派出工作机构。”根据区委的决定,区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2月召开的26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设立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并于2002年3月召开的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任命了8名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和10名专职副主任。办公室下发了启用街道人大工委印章的通知。各街道又确定了一名专(兼)职人大秘书,统一规格制作并对外挂了街道人大工委的牌子,安排了人大工委办公室和办工经费,全区8个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正按照区人大常委会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正常有序健康的开展。这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扩大基层民主的创举,也是深化“郊区城市化”富有广阔发展前景和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新生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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