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仲裁在解决国际工程施工争议中的应用
|
| |
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施工争议在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大量应用,但对中国的业主和承包商来说还比较陌生。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中国建筑业逐步对外开放,仲裁程序在建筑业将会得到广泛应用。因此,有必要了解仲裁的有关业务知识,这是对外开放以及和国际接轨的需要。 中国某大型引水工程是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工程引入国际竞争性招标,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并由某国外承包商承建(以下称“A工程”)。工程于1997年9月1日开工,已于2001年10月31日基本完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商提出了多项大的施工争议,并作为申请人启动了仲裁程序。作者根据在该工程的工作实践,对仲裁的一些基本原则、程序、仲裁地点选择、降低仲裁费用的方法、仲裁工作组织、仲裁员和律师的选择、仲裁时间安排、仲裁答辩等实务性问题进行了分析,旨在为将来类似的工程提供参考、借鉴。 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1.依法裁决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要提交大量的文件和证据。仲裁员不可能在非常短的时间内评估大量的技术合同资料,且合同上很复杂的提交资料。但仲裁员的裁决必须严格依照合同和法律。所以,和DRB (争议审议委员会)或DAB(争议裁决委员会)等争议解决程序相比,仲裁程序一般历时长、花费高。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