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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断水断电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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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论文 代写】摘 要:关于断水断电等能否成为行政强制措施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实践上一直众说纷纭。有不少学者认为断水断电等不应成为行政强制措施,而我国正在起草中的行政强制法也并未将断水断电等列为行政强制措施之一。但是,为了强制执行的有效性和坚持比例原则,并借鉴了国内外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断水断电等理应作为一项重要的强制执行措施被写入行政强制法。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断水断电 关于断水断电断气等能否成为行政强制措施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实践上一直众说纷纭。而我国目前正在起草中的行政强制法也并未将断水断电断气等列为行政强制措施之一。有不少学者认为,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体现的是一种“人文关怀和人性执法的精神要义”,还可以“防止行政机关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对公民权利是重要的保障”。 但笔者认为,将断水、断电等作为一种折衷的行政强制措施引入行政强制法草案中,不仅可以保证行政活动的持续、有效进行,也可以限制其他机关对公共权利的滥用,不至于过分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 断水、断电等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原因 1.1 国内国外立法已有先例 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行政强制执行立法来看,已有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明确将断电、断水等加以规定的先例。 《日本国宪法》中的行政强制执行,除了新《行政代执行法》专门规定了对可替代性作为义务采取的代执行方式外,对于不能适用代执行的非代替性作为及不作为义务,也规定了行政上的其他制裁措施,作为对《行政代执行法》的强制执行的必要补充,比如“拒绝给付”。所谓拒绝给付,是指私人的相应行为欠缺适当性,行政厅便采取拒绝供给自来水、电、煤气等生活所必需的服务,以督促私人纠正相应行为,或者通过保留该手段,以事先规制私人行为,确保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如,对于违法建筑物,行政厅可以拒绝供给自来水等服务。《东京都公害防止条例》第35条规定,为了防止公害,知事可以命令工业用自来水业主停止向违反命令的工厂供给用水。此外,在地方公共团体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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