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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情行政及其防治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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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人情行政已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挑战着政府公信力、冲击了精神文明建设。在明确人情行政具有两重性的前提下,必须坚持行政改革、加强行政伦理立法、加强公共监督、加强政府官员自身行政伦理建设,实现人情行政的制度化、法制化转向。 [关键词]:人情;人情行政;伦理失范 人情一词,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儒家理论中,“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礼记?礼运》),其原意是指人的天然的和自生的感情。由于中国传统社会对伦理的偏重,使人的感情具有了独特的色彩:人情的含义逐渐被转移到人与人的关系上来。孔子曾说:“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这里的“人之情”即人情,是一种由“亲情”延伸出来的世情,诸如恩情、交情、求情、讲情、领情、情谊、情面、情分等。而当人情中逐渐包含了“理”(天理)和“义”(伦理规范)的成分之后,人情的意思就发展成了“一套关于人际关系的价值体系和行为规范。” 人情关系就主要表现为一种交换行为,即现在人们常说的“送人情”。 马克思?韦伯的科层制要求行政人员都是理性人,但实际上行政人员更是经济人,当行政人员将人情带入到行政行为中导致伦理失范的产生,人情行政便孕育而生。就狭义而言,人情行政是指公务员将个人的私情因素融入行政过程,使其行政行为缺乏理性和稳定性的行政活动,其极端是以权谋私。就目前来说,人情行政已充斥在整个行政活动中,其现状令人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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