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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错纠错”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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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错纠错”的案例分析 文/罗增儒 在文[1]中,笔者认为:“学生在解题中出错是学习活动的必然现象,教师对错例的处理是解题教学的正常业务,并且,错例剖析具有正例示范所不可替代的作用,两者相辅相成构成完整的解题教学”.下面发生在特级教师身上的“以错纠错”现象,竟能在多家刊物延续十年之久,则促使笔者进一步思考:错例分析可能对教师的教学观念和业务素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出示案例 我们先引述3处典型做法. 1.早在1990年,文[2]曾对一道数列极限题指出“思维定势在解题中的消极影响”;然后在文[3]、[4]中表达了同样的看法.最近(2001年5月)又在文[5]中将欠妥的认识原原本本发表出来(见原文例4): 例1 若 (3an+4bn)=8, (6an-bn)=1,求 (3an+bn). 学生对“和的极限等于极限的和”的结论十分熟悉,受其影响,产生了下列错误解法: 由 (3an+4bn)=8, (6an-bn)=1. 得 3 an+4 bn=8, ① 6 an- bn=1. ② ①×2-②,可得 bn=15/9, 并求得 an=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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