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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德共治与政治体制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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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来看,法治与德治无论是作为社会秩序状态,还是作为国家治理方式都不可 缺少政治体制的基础支撑。对中国来说,由于政府在法治与德治发展中扮演着推动者的 角色,实际的发展进程对政府进而对政治体制的依赖就会来的更大一些。显然,不是任 何形态的政治体制都是与法治与德治发展相适应的,也不是任何形式的政府推动都会带 来法治与德治的结果。也就是说,治国方略必须体现或落实在政治体制上,否则它就是 一个纯粹观念上的对国家的实际治理不会有太多用处的东西。因此,通过体制改革,构 建一个与法治、德治发展相适应的政治体制基础,乃是中国法治与德治发展的一个基础 工程。 一 在法治发展历史上,由于各国发展的时空差异和内外环境之不同,发展的动力源和途 径便形成了各自的一些特点。理论界将这些特点进行了归纳和概括,认为法治发展的模 式大体可分为三类:政府推进型法治、社会演进型法治、政府社会互动型法治。事实上 ,法治发展无非是各国现代化过程的一部分,它的发展轨迹与各国现代化过程的特征是 完全结合在一起的。因此,社会演进型法治作为一个描述性的概念,指的只能是西方国 家在它们法治文化源流和商品经济等因素的作用下,比较自然地渐成法治的历史过程及 现实状态。而发展中国家不再具有西方国家当时的历史条件,如果它们试图推进法治的 话,一般只能依靠政府的推动力,政府推进型法治便由此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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