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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与法治结合的科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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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是德治与法治关系在现代社会发展背景下的一种科学形态。探讨德 治与法治结合的科学精神,需关注以下几方面,首先,德治与法治的结合决不仅仅意味 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应该从更深刻层面上把握两者结合的科学精神;其次,合理定位 德治民法治结合的价值旨归,以避免治理理念的混淆;第三,明确治国理念如何变为治 理实践,使德治与法治的结合获得可操作性。 一、德治、法治思想的学界观点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都有自己的重要作用。 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同时要充分发挥以德治国的重要作用 。”(《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337页)江泽 民对德治与法治关系的揭示,表明中国政府对国家治理模式的选择达到了一种新的理性 高度,它既与传统治理遥相呼应,又有其独特的时代创新精神,理论界对此给予了高度 关注和深度研究。就目前研究状况,我们可以把理论界对德治思想的研究观点概括为以 下四种:第一种观点认为,“以德治国”的基本主张就是“政府以道德为手段治理国家 ”。道德具有调整人的行为的作用,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通过发挥道德的作用 ,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所谓德治,是在通过道德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实现社会稳 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这就是说,国家的治理需要道德在包括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 化生活等领域发挥教育和协调作用。”(王小锡主编:《以德治国读本》,江苏人民出 版社2001,59页)这种观点坚持,法治具有强制性,它可以限制人的行为而不能改变人 的内心思想,道德在维护和巩固社会秩序方面有着法律不具有的特殊功能,“道之以政 ,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惟有从思想上改造人,才能最终达到“有耻且格”。这显 然是一种工具主义德治观,它一方面将道德作为功利化的统治手段,它以追求社会稳定 、实现政治统治秩序为要务,另一方面在事实上将道德理解为狭义的道德规范,没有认 识到道德的多元性。不能把德治仅仅理解为一种行为规范,道德还是一种价值理念、社 会精神和人类的基本生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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