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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选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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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论“选民罢免人大代表事件”的积极意义 深圳南山区麻岭社区居委会选区33名选民,最近联名要求罢免该选区新当选的人大代表、麻岭社区居委会主任陈慧斌。这一鲜见的选民主动提出的“罢免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它如同大海里的一滴水,映射出随着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公民的民主权利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同时推动我们去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从而充分保障他们权利的行使,其意义超出了事件本身。从这件事情上,我们还可以看到一个值得欣喜的社会现象,即:选民意识的觉醒。 由这起选民罢免人大代表事件,自然就引出我们对什么是选民意识、研究提高选民意识的意义何在、如何提高选民意识等等一系列相关问题的思考。本文在探讨选民意识这个问题之前,首先应当搞清选民的含义。《现代汉语词典》对选民的解释为:有选举权的公民。笔者认为这一解释不够完整、准确。完整的解释应当是:所谓选民是指在我国,具有我国国籍的年满18岁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成为选民。据此,笔者认为所谓选民意识,就是指选民对法律赋予其权利的能动反映及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观能动性。它包括了选民对法定权力、义务的认识、遵守和履行。基于此,笔者认为,选民意识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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