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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锲入:政治冲突的秩序和地方自治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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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村一桩诉讼案件的解读 民间法和国家法的分野和冲突是法学界关注农村治理的重要视角(苏力,2000;田成有,2002)。在村治研究当中,考察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冲突、效力、整合是建立在现代国家政权建设和现代化话语之上的。显然,由于这样的特殊背景,使得这些研究带有强烈的政治言说倾向:即政权建设和政治力量是实证法学研究的不可忽视的维度。但是由于学科和分析话语的选择关系,这些研究又偏偏放弃了对于政权建设和政治力量的正面解剖,使得案例描述滞宥于特定的法律关系。本文考虑将法律关系上产生的政治影响和道德影响放在政治制度设计──特别是立宪选择的角度──考察,试图揭示村庄治理的困境产生的原因和法律制度设定的理论资源。通过对于一个村庄微观视角分析,我们试图建立地方自治在政治制度演进和法律制度构建中的初始和渊源的地位。 表面上看,栖村的一桩村干部之间、村干部和村委会之间的诉讼案,集中体现了民主的政治模式引入村庄社区后的制度困境──对于「民主」生存状态的迷惑和对于民主力量的迷恋构成的复合体。与此同时,诉讼引起的村治危机和社会成本的最后承担者就是栖村社区,法律作为力量锲入后就产生一个非均衡的格局,然后这个格局的均衡的力量又重新在社区内酝酿。不过,我们对栖村诉讼事件的研究在以下三个方面得到初步启发:一是法律作为国家力量的一种在对村庄作用时和行政权力大为不同,法律的刚性使得政治权威在村庄范围得到全面、毫无余地的调整,但是正是这样的调整使得村庄社区道德化气氛被破坏,而重塑这一氛围需要村民承担较多的学习成本;二是村庄约定的个体交易方式和法人交易方式大为不同,实际上,大宗村庄资产引发的内部冲突就是对于交易规则的不认同,对于交易争端解决的过程,可以认为是达致交易规则认同的过程。三是政治组织通过国家认定的程序集中了大部分人的政治愿望,但是这种程序解决了权利授予的合法性问题,却难以培育村民自发的政治忠诚。此时,村委会可能被政治精英当作政治竞争和玩弄权术的工具。这些初步的印象引导出一列问题,法律忠诚和政治忠诚在村庄政治中是如何设定的,法律调整政治组织设定的立法意图和表达的正义观念是甚么,村委会的法律主体资格是甚么或者法律调整的限度是甚么,精英政治的动员有效性和法律程序自治的外围支持是如何改变村庄政治秩序的,村庄治理的法律边界和政治边界如何划分──甚么制度可以导致这样的划分和维护真正的村民权利。这些问题是我们面对栖村案例的思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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