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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法之治与社会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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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评《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 人们忘记他们的法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他们自己起源于动物界一样。——恩格斯 问题的提出 转变的社会生活中往往存在着希望软法律“变硬”的诉求,例如: [事例一]现在一些民营或外资企业认为《劳动法》是“软法律”,用企业规章制度替代法律,制定苛刻条款限制或胁迫女工放弃产假,严重侵害了职工合法权益。政府劳动部门对此不能坐视不管,而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软法律”真正硬起来。① [事例二]……包括《义务教育法》在内的教育法律法规,历来都被看成没有约束力的软法律,要硬起来就得建立违者必绳之以法的机制。……《教育法》第五十四条就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第五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但《2003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表明,这些法律规定没有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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