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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从控制政府权力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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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数年审议和多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已经一月有余。效果如何?社会上有什么反映?笔者做了一个简单的调查以及自己的切身感受,得出这样两句话:希望与失望同在,喜悦与沮丧并行。 一、法治从控制政府权力开始 这是中华历史上第一部控权之法:它着力规范泛滥的行政权力,限制行政许可设定权,约束行政许可实施权。从这个角度讲,《行政许可法》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它标志着我国迈开了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第一步”。法治就应该从控制政府权力(或者说“公共权力”)开始。 从根源上讲,政府的建立基于被治理者的同意 。任何一个政府的建立,不论是采取什么方式建立的(武装斗争,和平演变,议会斗争),它都是建立在人民的授权之上,替人民行使公民个人无法直接行使的公权部分(国家安全,教育,外交,治安、环境保护等)。换句话说,政府履行的只是公民出让的部分权力,公民没有出让的权力部分政府没有权力干涉。然而,我国的公共权力却是自我授权型权力,即权力来源于既存的自身体系。这是一种绝对性权力,不是商议性的社会权力,不具有积极维护社会权利的机制,根本上不具有社会共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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