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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和自由之间的道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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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法治思想最为明确的一个现代解释是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所作出的,这特别见于他的《通往奴役之路》(1944年)、《自由秩序原理》(1960年)两部著作之中。在《法律、立法和自由》中,特别是在这部书的第三卷“自由人类的政治秩序”(1979年)中,哈耶克继续讨论了为保持法治而必须的一些制度方面的考虑。虽然这些制度不同寻常,却肯定值得我们注意,本文正是要讨论哈耶克的法治观念。我们将首先看一下法治思想的价值,然后探讨一下符合法治思想的法律所应具有的特点。随后,我们再简要地探讨一下法治原则对政府的强制权力所蕴涵的限制,特别是法治原则对哈耶克所说的所谓“社会的”或“分配的”正义的否定。 哈耶克关于法治的论述 对于哈耶克来说,法治不仅是一个法律原则,而且是“一个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规则,是一个元法律的学说,或者是一个政治理想。”他在《法治的政治理想》中说: “法治,作为对所有政府权力的一种限制,当然也是一种规则,但是,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它也是一个元法律的规则,它不是一个法律,而是一个好法律应当具有的特性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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