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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的“由德返法”和商鞅的“由法返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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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和逻辑的角度分析,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中国古代思想家商鞅的社会理想都是由前后依次递嬗的两个阶段组成。柏拉图是“由德返法”,即从道德乌托邦基石之上的“理想国”到以重视法律作用为基础的“法治国”;商鞅则是“由法返德”,即从“重刑主义”基石之上的“法治”社会到以道德理想主义为基础的“道德自律社会”。笔者认为,对它们进行比较分析,对于今天我们更好地把握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是有深刻意义的。 一 就柏拉图思想而言,我们可以在他的正义理论和法律观之间作一明确界分。柏拉图的正义理论详尽而确定,是构成其整个思想体系的基石;并且其间的主要观点一以贯之。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则是其思想体系的表层,且在其后半生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柏拉图认为,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而这种不平等是建立一个等级制理想共和国的依据。在他的《理想国》中,人被分为金质(统治者)、银质(辅助者)、铜质(工匠)和铁质(农夫)四个等级,各个等级有着严格的等级界限和特殊职责。每一个隶属于特定等级的公民都必须将其活动严格限定于适当履行本等级的特殊职责,对于政府按其特殊能力和条件而分配给他的任务必须克尽职守,每一个等级都必须固守自己的工作而不得干涉他人事物。“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就是正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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