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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公利性与政府的自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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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作为政府本身所固有的基本职能之一,体现了政府具有公利性的一面,更构成现代民主政府的本质属性。但政府也有自身的利益即自利性,自利性是政府非本质的属性。这种属性客观存在,并且有扩张的可能。本文探讨了政府自利性的各种表现形式和主要特征,并提出界定政府合理自利的方法及控制政府不合理自利的若干对策建议。 关键词:政府的公利性;政府的自利性;政府自利性扩张;政府自利性控制 现代政府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社会公共产品的提供者。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这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它体现了公利性这一现代民主政府的本质属性[1]。离开了这种公利性,政府从根本上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与合法性[2]。但是,政府除了这种公利性、利他性以外,也无可置疑地存在着自身的利益,即政府除了为社会服务的公利性之外,还具有自利性。政府的自利性是指政府除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本质属性之外,具有为自身组织生存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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