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什么样的公共利益才是合法的?——三论私权优先原则
| | 初中政治课改论文 内容提要:一切没有边界的初中政治课改论文存在都是不合法的初中政治课改论文存在。公共利益的合法性边界取决于三个条件规定:内容的公共性、范围的确定性、程序的正当性。公共利益相对于私权优先,是可以,不是必须。 关键词:公共性、确定性、正当性 要坚决克服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各种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胡锦涛 转引自《求是》杂志2005年第1期 在现实生活中,公权机关或者其官员侵害群众利益的事情常有发生,但再没有比滥用公共利益之名侵害群众合法利益的事情更让人沮丧和伤心的了。在这种情况下,许多被侵害的人失去了所有正常的救济途径,因而显得那么无奈和无助。许多著名法学家,对此也深感无能为力。因为,在我们的法律词典里,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概念比“公共利益”这个词更加模糊,更少受到限制,以至于许多汉语词典拒绝将其列作一个词汇加以解释(例如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辞海》四卷彩图本)。而我们的法律、法规却又在大量使用这一概念,仅法律就不少于60部。 我也想回避这一课题。因为探讨公共利益合法性边界是一件很困难的事,而且可能是费力不讨好。但我在“二论私权优先”一文(《燕南学术网》,2005年3月21日)里,为私权优先原则设定了唯一例外:就是私权和公权发生冲突时,如果公权的行使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那么应当实行公共利益优先。让我感到不踏实的是,如果这一例外处理不好,足以颠覆私权优先的原则或者使其成为一句空话。因此,我必须试一试。好在已经有不少学友做过不少有益的尝试。我也就站在他们肩膀上,论述一下为什么“公共利益”会被滥用的根源,以及怎样确定公共利益合法性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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