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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的“保护主义政治”及其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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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中国乡村社会在集权体制下的转型中出现的一种政治社会现象──“保护主义政治”。这里所说的“保护主义”是指在“保护者─被保护者”的利益交换关系网内将公共权力私人化运用,即权力的私利化。它架空了乡村村民自治制度,破坏了乡镇政府的公共功能,具有极其明显的负面政治影响。 一、乡村“保护主义政治”的基本特点 在政治学研究中“保护主义”(clientelism ,也有人称之为“庇护主义”)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术语,政治学家解释发展中国家政治现代化时常使用这一概念。它是指地位不平等的个人或团体之间为了利益交换而形成的非正式的权力关系,主要存在于规模较小的集体和原始社会里,在那里,地位较高的人(“保护人”)利用其权势和手中掌握的资源保护并施惠于地位较低的人(“被保护人”),而后者以追随和服从作为回报。[1]保护主义“虽渊源于传统社会,但它也是现代社会中可以观察到的现象,只要个人拥有游离于国家制度或正式组织控制之外的资源分配权,”保护主义“关系就会在一定的范围内形成。 1949年以后,社会政治重建的目标是实现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在乡村里推行土地改革与社会重组就是建立这种控制机制的主要手段。土地改革和税率的提高使国家政权空前地深入自然村。旧日的国家政权、士绅(或地主)、农民之间的三角关系被新的国家政权与农民的双边关系取代了,不再有地主士绅周旋于农民和国家政权之间,土地改革和新税两者代表着国家权力大规模地深入他们生活的开始。[2]同时还推行了大规模的社会重组活动,一方面要打碎或改造落后的乡村宗法组织,另一方面要建立政权支配下的党的基层组织来管理乡村。乡村政治组织的建立打通了中央与基层的联系通道,国家权力延伸到了社会的最底层,乡村社会被整合为一体化政治体系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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