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博弈论视角下的人大代表选举问题
| | 大学政治论文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大学政治论文一项根本制度。但是,这一制度还存在民主基础不够的大学政治论文问题。比如,民主和平等的选举原则有待于深入贯彻,选民对代表不便进行有效监督,选民素质与民主选举要求有一定距离,选举制度的某些规定不科学、不完善,各级人大代表数量过多,影响人大职能的发挥,等等。 关键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主政治;人大代表;选举制度; 一、法理层面上选举问题的博弈论分析 现代法学理论认为法是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准则。然而究其实质,它是一种求得平衡的妥协机制——平衡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法为什么需要平衡,或者说为什么选举法必须是平衡法? 从公共选择角度来看,法的平衡要求,不是某种外部力量对选举法所提出的要求,而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对公共选择结果的内在需要。易言之,法作为一种公共选择的结果,必须使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共同的约束条件下都得到最大化,不能有所偏向。 因为,法律和政府虽然是人们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而产生的,在一定意义上较好地解决了公共物品表现出强烈的外部性(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 问题:人们之间的竞争要么导致垄断的出现,要么导致恶性竞争,在很多情况下显得没有效率。因此,以集体行动的方式避免了社会发展的整体混乱和市场失灵。然而,政府和法律一旦产生便又会成为凌驾于社会个人之上的独立体,在很多情况下,政府和法律并不一定能使社会更加井然有序。因为履行政府职责和制定、执行法律的人也是“经济人”,他们的行为也受利益最大化支配,极易作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制度性安排。因此,必须限制法律和政府的无限扩张。否则,法便不是公民维权的工具,反而成了限制公民行使权利的障碍,不能平衡各“经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共同的约束下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或者组合利益的最优化,这显然是违背了法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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