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从良法、良制到良序——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视角
| | 高中政治美育论文建设政治文明,基点当然是建设“现代”政治文明。现代政治文明与古典政治文明的高中政治美育论文根本差异,就是从什么样的高中政治美育论文政治规则出发进行政治活动。古典的政治文明是从“横暴权力”(government by power)强加的“恶法”出发,设计国家统治的基本制度,并达到某种政治秩序的政治文明形态。现代政治文明与此完全不同。它是一种从“同意权力”(government by consent)出发,借助于宪政民主制度的效用,而达到社会井然有序地发展的政治文明形态。 现代政治文明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一种从制定良法(good law)出发、借重良制 (good institution) 手段达到良序 (good order society) 状态的文明形态。 制定良法 制定良法是建设现代政治文明的基础性工作。制定良法,不是基于法律制定者良好的个人愿望,而是基于社会政治生活的实际需要;不是源于法条规定的自身美感,而是源于法条的秩序导向特性;不是为了约束社会政治生活,而是为了激活社会政治生活;不是为了制造社会紧张空气,而是为了安顿社会心理的安全需求;不是为了法律理论的系统完整,而是为了法律实践的有序操作。 第一,制定良法,在法律精神上一定要秉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这是制定良法的精神基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两个涵义,一个是肯定社会政治共同体成员政治自由权利的平等性。一个是肯定在法律面前没有任何例外,人人都法律的限定范围之内,哪怕他是法律的制定者。没有对于社会政治共同体成员即公民的社会政治自由的法治化承诺,就没有良法制定的法治理念。没有对于公民守法的非例外性的承诺,就没有法治坐实的社会空间。现代法律之所以优越于古典法律的地方,就是它对于法律治下的社会政治共同体所有成员的一视同仁,就在于它对于共同体所有成员政治权利的一致捍卫,对于共同体所有成员违法犯罪的相同惩戒。它是祛除了所有形式的特权之后的普适法治理念坐实的产物。假如在一个法制体系中还有例外——不论这个例外是个人还是组织——的存在,那就意味着由此制定出的法律法规不可能是良法,而极大可能是保护特权的“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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