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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可以由许许多多“小私”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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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论文网】摘要:重温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公有”和“私有”的论述,澄清一个重要的问题:消灭私有制是消灭资本主义最后最完备的私有制,而不是消灭个体、小资 产者、小农的私有;是消灭“少数人占有”,而不是消灭“私人占有”。 关键词:私有,公有,马克思,共产党宣言,社会主义,资本主义 一、“对立统一”的哲学含义 “对立统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辩证法的三个基本规律之一(另两个 是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是揭示事物普遍联系和辩证发展的内容 和动力源泉,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是最根本的规律,又叫矛盾规律。 这里所讲的“矛盾”,是唯物辩证法所讲的矛盾,与形式逻辑所讲的矛盾 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形式逻辑所指的“矛盾”,指人们在思考问题和论证问题时违反形式逻辑 的不矛盾律所造成的逻辑错误,不能自圆其说,是思维混乱的表现,是应当排 除的矛盾。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律要求人们在思考问题时必须保持首尾一致,不 自相矛盾,要么是“甲”,要么是“乙”,而不存在既是“甲”又是“乙”的 结论,否则就是错误的结论。 唯物辩证法所指的“矛盾”,指事物的对立统一。 统一,表现为同一性,共存性。即矛盾的一方以另一方为前提和中介,一 方的存在和发展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脱离对方孤立起来,就不可能 作为特定矛盾的对立而存在,该矛盾体也就随之消失。如买和卖,阴电和阳 电,前进和后退,上和下、大和小、少数和多数等等。 对立,表现为斗争性。即矛盾统一体中对立面之间相互限制、相对反对、 相互否定的性质。以买和卖为例,一顾客准备买某种商品,买者希望商品价格 越低越好,卖者希望价格越高越好。买卖双方就要进行激烈的谈价,这就是矛 盾双方的斗争性。当双方谈到都能承受的价格而成交,即矛盾能够调合。如果 双方都不能接受对方的价格不能成交,即矛盾不可调合。 只有很清晰地辨别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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