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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和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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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和质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人大常委会行使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监督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法对询问和质询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询问和质询作出统一的规定。运用好询问和质询权,对于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询问和质询的性质和意义 1.询问和质询的性质 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及其部门、法院、检察院工作中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问题,要求有关机关作出说明、解释的一种活动。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个人行为,不是人大常委会的集体行为。常委会组成人员享有询问和质询权的基础,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享有监督权。询问和质询的目的,是为了获知“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和其他有关情况或者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批评,以督促他们改进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高依法办事水平和工作效率。所以,询问和质询虽然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个人行为,但其性质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方式之一,是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一种独特运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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