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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大卫·休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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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与人性问题 自由主义历来被视为一种社会政治理论或一种基于现代自由民主制度的社会秩序理论,不过,这种理论随着现代社会日益出现的各种问题,已经陷入了深刻的危机。于是乎自由主义是否需要一种人性哲学或价值哲学,就成为一个问题。毫无疑问,自由主义在其古典形态那里,例如在休谟和斯密那里,首先是一种政治哲学或一种具有着人性论基础的政治理论,而这个政治理论的核心并不是现实政治的一般评论,而是正义论,即一种与人性的内在本质相关联的价值哲学或人性哲学。现在的问题在于,17、18世纪英国的古典政治思想,它们的人性哲学与正义价值,究竟是怎样与现代自由主义的公共秩序或法律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呢?也就是说,人性哲学是如何为现代社会的政治理论提供一种价值论的支撑呢?或者说经由人性是如何导出一个政治社会的公共秩序的呢?我们看到,这个问题对于自由主义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不能很好地说明这一点,那么现代自由主义所采取的抛弃人性论的观点也就是合理的了,前述的小拉摩或圣·本尼迪克特的粉墨登场也就是必然的。现代自由主义正是在这个问题上犯了一个重大的错误,因为他们没有很好地处理人性与秩序的关系,没有很好地理解休谟哲学所提出的那个通过人为的正义德性而解决事实与价值两分的难题。他们对于上述问题的解决是不再把这个问题视为自由主义的关键问题,而只是把自己限定在一个公共政治的领域中搭建与价值无涉(Valu-free)的制度平台,但正是由于缺乏人性哲学的价值基础,这种在立法、行政、司法等制度层面上的一系列构建便沦为一堆虽维持运行但毫无生气的机器,致使自由主义在如何面对人的“良善生活”(good life)这一传统政治哲学的根本性问题上受到质疑,从而陷入了难以摆脱的困境和危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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