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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体和政体关系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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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传统理论认为,国体是国家的阶级本质,政体是政权的组织形式。两者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国体决定政体。本文不同意这种观点。文章认为,以阶级本质为标准划分国家性质是不科学的,应当以民主还是专制为标准。以这种标准划分国家,从立法者的动机和价值目标的选择分析,政体受到国体的支配,但在现实制度中,必然是政体决定国体。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真正具有实际意义的是政体而不是国体。传统理论的要害是用抽象的国体论抹煞政体的决定价值,其在理论上的失误是忽视法律程序的价值作用。与民主和专制的国家性质相适应,政体可以分为两类,即分权政体和集权政体。分权政体是现代民主的标志。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立和完善,根本上是建立起符合现代民主要求的优良政体。重视完善我国的现行政体,是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国体和政体的关系理论,是宪法学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对这一理论的认识,直接决定着现实宪法的走向和性质。因此,深入研究国体和政体的关系理论,具有非常重要的学术意义和实践意义。在我国宪法学中,国体和政体虽然亦被列为重要范畴,但对它们的认识基本上被传统的、概念化的思维定势所支配,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这一领域已成为一个学术禁区,因而对这一理论的认识极其肤浅,甚至以谬误充真理。这正是我国宪法学不发达、严重缺乏科学性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正确认识国体和政体的关系,在我国尤为重要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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