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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公共性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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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都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但是这两种组织在提供这些物品和服务时遵循的是不同的作用机制,本文从垄断性、强制性、灵活性、契约、目标导向、资源来源6个方面,对二者的公共性进行比较。并从合作、冲突、分立三个方面,对这两种组织在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上的相互关系进行概括。 [关键词]政府 非政府组织 公共性 比较 一、公共性:两种组织的共同特征 公共一词来自拉丁文的“人民”一词,字典上对公共一词的定义是:与某社区、民族或国家内人民相关的事务(Guralnick,1980),与公共相对的是“私人”一词,它是指失去了公共职务,或是作为私人事务而与政府事务相分离[1]。经济学里将社会中的物品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区分这两种物品的标准在于是否具有排他性。凡是某一物品的消费是可以排他的,如衣服、住房、食品等,便是私人物品。反之,如果某一物品的消费不能或很难排除他人,那么便是公共物品。如路灯、无线电视等,此类物品不能因某个人的消费而排除其他人同样消费。所以,在物品的供给上,私人物品由于可以排他消费,因此社会尤其是市场具有供给这种物品的动力,我们商店的购买的各种商品都属于私人物品,而公共物品由于消费是不能排他的,也就是说,一旦具有这种性质的物品生产出来,如果你要消费这种物品,就不能排除别人也来消费这一物品,同时,别人的消费也没有改变物品的损耗,比如道路、无线电视、灯塔等都是如此。对于这种物品,由于不能排除别人即使不付费也能消费的可能(搭便车),所以人们往往不愿意主动投资生产这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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