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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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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要与宏观经济政策协调进行 积极的就业政策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宏观经济政策是否与之紧密配合。为了给推行积极就业政策提供一个较好的宏观环境,从宏观经济决策的角度把握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应当处理好四方面关系。 一是处理好积极的就业政策和经济增长的关系。再就业是相对于失业而言的。通过各种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无疑是一种积极的政策,但是相对于保持一定经济增长速度,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来说,它又是比较消极的政策,或者说,后者比前者更为积极。经济学家早就通过实证研究表明,在3%的GDP增长基础上,GDP增长速度每提高2个百分点,失业率便下降1个百分点;反之,GDP每下降1个百分点, 失业率便上升1个百分点,改革开放以来, 正是由于中国经济保持了长期的高速增长,才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的矛盾。虽然由于种种原因,近几年我国就业弹性系数有所降低,但要缓解中国的就业矛盾,在今后20年,保持7%以上的增长速度仍然是十分必要的。 二是处理好积极的就业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关系。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在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同时,要重视适用技术的采用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发展第三产业既有很大的空间,又能吸收更多的劳动力就业。在调整所有制结构中,要积极鼓励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2001年与1991年相比,在城镇从业人员中,国有集体净减5361人,私营个体净增加1.18亿人。同时,要重视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多为中小企业,这些年我国新增就业岗位的80%是由这类企业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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