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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社会与国家之关系的变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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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 论 国家与社会间关系是近来大家讨论的焦点。在中国历史的园地中,国家与社会也经常为集会讨论的课题。这题目中的社会一词,又常意含西方文学中civil society,在中文中则有人译为民间社会,有人译为公民社会,也有时则径用社会二字为称。[1] 在中国研究中,首先将这一观念引用于中国社会者,大致是Rankin对于浙江缙绅的研究,以及Rowe对于汉口商会功能的研究,二者都是中国近代发展的例证,也涉及传统社会力量的性质。[2] 由于civil society在西欧历史的发展过程有其特定的意义,而若干思想家讨论这一名词时,又各别发展了特定的内涵,若迳为借用,以讨论中国历史,不免凿枘不入。先将这一观念的渊源,作一简单介绍,或有助于后文对中国社会发展的讨论。在古代希腊城邦国家的背景下,国家与社会重叠而不可分割。到了近世资本主义出现,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保障财产权,遂将国家的权力与个人的权利有所分别。十七世纪的洛克(John Locke)在其名著《政府论》(Treatise on Government)中说明了统治者的权力是由被统治者同意,以保护人民的诸种所有权(包括生命及财产)。与洛克同时的霍布斯(Thomas Hobbes)在其《巨灵》(Leviathan)一书中提出了社会契约的观念,则政治与人民作为两个对立体,而经由契约结合为国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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