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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的和去政治的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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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去政治化”的时代,即在一个只有颠覆或扰乱公共秩序的不法分子、不再有政治右派和反革命分子的时代,自称为“法学神学家”(Theologen der Jurisprudenz)的施米特(Carl Schmitt)肯定不是一个招国人喜欢的家伙,因其坚持“政治是整全”的生存性立场,甚至肯定某种事态(譬如后文革时代民众的衣著打扮)不再具有政治性的决断横竖是一个政治决断[1]。无论富爸爸或穷爸爸都不喜欢施米特,是因为在后者看来,“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当下决断和半个世纪前剥夺富人(无偿没收或低价赎买)的历史决断都是正当的,确实,两种决断的正当性都已载入了国朝的中学教科书。天主教徒不喜欢施米特,因为后者说过“[罗马天主教的]理性主义寄寓于一系列建制机构,本质上具有法的意义”[2],而在施米特的语汇中,“法的意义”即是政治的意义,为此,国朝与新教宗本笃十六世(Benedict XVI)修好的前景势必扑朔迷离。新教徒不喜欢施米特,因为后者说过,“倘若教会仅仅满足于充当有灵魂的一极,与缺少灵魂的一极相对立,它就忘记了自己的真正本质。在这种情况下,教会就变成了资本主义求之不得的补充因素,变成了一个帮助人们忍受残酷竞争的保健机构,就像城市居民星期天外出郊游、夏天外出小憇一样”。[3]国朝的儒学传人更不喜欢施米特,因为依照后者的“法的逻辑”,只要少了建制机构这一“插入的中介”,即便儒教有心想“充当有灵魂的一极”也不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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