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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我国农地征收的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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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公布,其中指出:国家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这促使我在过去研究的基础上对于这一问题再加探索。 第一,对于“涨价归农”可能产生的效果的认识 最初,我国农地征收的合理补偿问题,是从考察农民收入问题的视角提出的。当人们发现农民收入低、提高慢时,一些人士认定其基本原因之一是征地补偿标准太低,甚至是对于农民进行了剥削。有人估算,“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国家)从农民那里拿走6000到8000亿元,而改革后20多年中,通过农地征用从农民那里集中的资金超过2万亿元。”另有人估算,“25年的工业化城市化,国家和城市工商业从农村集体土地低价格中转移和积累了9万多亿资产。”这些数字意味着,国家征地价格不当对于农民所造成的损害,大大高于工农产品剪刀差。 于是,一些人士认为,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之后而实现的土地自然增值部分,应当完全归农民所有。这就是笔者所概括的“涨价归农”的观点。那么,实行“涨价归农”究竟是否会使全国农民的收入普遍提高呢,究竟是否会普遍提高农业生产力呢?笼统地、平均地估算,如果把9万亿元平均分配给9亿农民,那么在25年中每人总共可得1万元,平均每年400元,这一数字的确很可观。然而,实际的情况如何呢?众所周知,征地主要是用于扩大城市、兴建和扩大开发区、开辟交通干线以及增扩建机场、码头等等,而被征地的农民也主要是分布在大中城市、各种开发区附近,以及交通线通过的地区等,而且仅仅占全体农民的一小部分(有人估算,大约占全体农民的三十分之一)。那么,无论是按照什么标准、什么办法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都与全国绝大多数农民群众的收入、生产、生活,并不发生任何关系。尤其是,它极少涉及到“老、少、边、穷”地区的贫苦农民。而且,这部分农民既然已经失地、离农,又怎么会影响农业生产力呢?至于工农产品剪刀差,却是同每一个农民都发生关系的。这样看来,一些人士所认定的征地价格低,影响到中国农业生产力和农民生活提高的提法,完全是是以偏概全的,是无法说服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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