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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履行监督职能 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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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人大的监督工作任务更重,要求更高。各级人大要认真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充分认识人大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探索,开拓创新,进 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切实履行监督职能,为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市进程,促进台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二次腾飞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充分认识人大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首先,从我国的国体与政体关系,认识人大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宪法明确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各级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说,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是哪一个人的权力,从根本上说,它是人民当家作主政治权力,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第二,从人大监督的实质,认识它对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实质就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权力制约。在现阶段,人民监督主要是通过人大监督来实现,这种形式对完善国家的政治体制,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具有不替代的作用。第三,从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制中的地位,认识人大监督权的法律效力。在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有各种形式的监督,包括党组织的纪委监督、政府的行政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还有新闻舆论监督等等。人大监督同其他监督在对象、内容、范围、制约程度与法律效力方面都有一定的区别,是诸多监督中层次最高,最具权威性、最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充分体现了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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