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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村委会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选举有效和当选资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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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在运用这一法条判断选举是否有效和候选人是否有当选资格时,需要明确法条中关键概念的含义,并将其转化成可计算的指标。 一、投票和参加投票的含义 第二款前后两句话中,都提到“投票”、“参加投票”的概念。在这一条中,“投票”和“参加投票”的含义是相同的。判断选民是否“投票”与“参加投票”,以其是否把选票投入票箱为准。投票的方式和地点,可以是选民本人亲自投票或委任他人投票,可以是投进选举大会会场、投票站的票箱或流动票箱,或者是通过“函投”方式投入票箱。如果领了选票不投或划了选票不投,都不算参加投票。因此,投票或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从数值上应当等于票箱里收回的全部选票数,而不是发出的全部选票数。另外,根据本款前后两句话的关系,选举有效是整个投票选举的基础,只有在选举有效的前提下,才谈得上候选人(包括另选人)有无可能当选;如果选举无效,候选人(包括另选人)有没有当选资格、能不能当选则无从谈起。二、计算选举有效的方法如果某村有选举权的选民数为1050人,被确定为本届选民的为1000人。选举投票时,发出的全部选票数为501张,收回的全部选票数为499张,那么选举是否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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