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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与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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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些地方村民消极对待村级选举的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当前的中国农村具有推进直接选举的社会基础,农民有参与村务管理的现实要求。但是,在具体的选举过程中,村民的态度行为有很大差异,特别是存在一种消极逃避现象。出现这个现象原因很多,突出的制约来自基层政府和乡村干部本身。 关键词:农村基层组织选举 近几年,特别是去年以来,基层民主建设成为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主要标志是,1998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在农村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通知》,首次以专门文件的方式部署基层民主建设工作。1998年10月,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的第八部分专门论述“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主要讲了四个全面推进,即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全面推进村级民主决策、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管理、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监督。同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颁布了修改后的村委会组织法。应该说,提出农村基层工作中要加强民主制度建设并不是从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开始。人民公社时期就反复提出过“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要坚决实行民主管理、干部选举、帐目公开”的要求,显然,这样的民主并没有真正得到过落实。原因可以说出若干条,最重要的一条是人民公社的基本制度框架本身不包容这样的民主,或者说,人民公社制度所以能够维持,是因为它的高度强制。农村改革以来,人民公社制度废除,建立乡政府,尤其是1987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试行,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才获得了适宜的社会经济环境。在基层工作中,民主制度建设的实践高潮出现在90年代中期,一些县市甚至省政府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作为密切农村干群关系、维持农村稳定的战略措施给以高度重视,有的省委省政府直接命名为化解干群矛盾的“鱼水工程”。这种令人鼓舞的变化源起于农村中基层组织和农民的冲突增加,基层组织在农村出现了程度不同的信任危机和权威失落。农民对于乡村事务的参与要求日益强烈、参与热情不断增长。一些地方领导清醒地看到,如果不通过民主参与的方式整合农村社会中的诸方面矛盾,农村的不稳定因素将会进一步滋长,一些基层组织权力的合法性将会产生严重的危机。由此可以说,在基层,民主制度建设首先是作为一种新的社会控制机制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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