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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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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宪政和法治,落实到一点上,就是采取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来保证宪法的最高性?我们把问题集中到违宪审查制度上。 在一九四九年中共执政后的近半个世纪里,始终未能建立起正常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这是导致法治国家型态难以在中国实现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先谈一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状况,阻碍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障碍是什么。 第一个障碍:议行合一论。 这个理论是从巴黎公社到列宁到中国宪法都是如此,其制度化的体现是宪法第三条:所有的国家机构都要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中国实行的是以人大为一体化的、为最高权力机构的体系,这也就是中国共产党强调的两个政治制度之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过去,凡是赞成议行分离或三权分立的学者,都被扣上“右派”或“自由主义者”的帽子。 人大被赋予很高的地位,而在实际上,人大又不具有最高权力。在对人大负责的背后是只对政党负责,在议行合一的理论框架中,一切国家权力都合一于执政党,为此,议行合一论就得到执政党的欢迎,违宪审查制度建立不起来,因为没有谁能够审查人大通过的法律违宪。要建立一个机构来审查人大,在法理基础上,他就应该高于人大,至少平行于人大。如果议行合一论突破不了,就不可能走到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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