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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对“直管”部门监督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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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部门,是指那些驻在本行政区域,但由其上级机关实施垂直领导和决定人事任免的部门和单位。有些地方也把它们称之为“垂直”部门。近年来,“直管”部门的范围不断扩大,如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金融、保险、邮电、电力、烟草、石油、医药等部门和行业。这些部门和单位都担负某一方面专业法律、法规的执法权,同时代表国家行使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监督权。他们的工作事关国计民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当前的突出问题是,由于这些部门的工作业务和人事任免均由其上级机关领导决定,有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垄断性,有些部门在当地的某些经济领域居于裁决地位,行业色彩比较浓厚。一旦工作中出现了问题,容易出现只对上级部门负责的情况,而最了解情况的当地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对之往往感到无能为力,从而在对这些部门的监督上出现“断档”。近几年,一些地方“直管”部门拒绝人大常委会监督和人大代表评议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引起各方反响。地方人大常委会能否对“直管”部门进行监督,怎么进行监督,已经引起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各方面的关注。笔者对此作些粗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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