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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政府组成人员范围界定的几个问题

         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第十、十七、二十六、四十四条有政府组成人员这一概念,第五十六条有政府由什么职务的人组成的规定,按照法律条文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释义理解,似乎对政府组成人员的范围界定并不难。然而,实际工作中,各级各地的做法不一、范围不同;正在进行的市州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又改变了以往的做法,要求各级政府统一设工作部门若干个。这样,一些地方对哪些人员属于应由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政府组成人员,感到困惑,难以界定。本文拟对政府组成人员范围界定的几个误区和困惑,产生难以界定的原因以及如何准确界定政府组成人员范围等三个问题,尝试作些分析。
   (一)
       在实践和认识上,对政府组成人员范围的界定,有以下几个误区:
       一是将政府组成人员与政府部门负责人(指正职,下同)等同,忽略了政府领导人员也是政府组成人员。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二十七条有关于政府领导人员的规定,即指正副省长、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镇长。同时,第五十六条有政府由领导人员和其他组成人员组成的规定。而政府部门负责人只是人们日常口语或文件政策用语,而非法律概念,并不包括政府领导人员,但又大大超出了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范围。因而,不宜简单地将二者等同。人大常委会既可以任免属于政府组成人员范围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又可以决定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个别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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