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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乡镇人大制度有关立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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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在一些地方对乡镇人大工作进行调研时,不少在乡镇人大工作的同志认为,乡镇人大作为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乡镇人大会议闭会期间,乡镇人大工作似乎处于缺失状态,其职权是无法行使的,对同级政府的监督也是虚置的。我们认为,应当从完善宪法、法律的角度,对乡镇人大的组织、职能、机构设置等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范,保证乡镇人大依法履行职责,保证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能有效开展工作,使乡镇人大建设有一个大的发展,使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有一个大的发展。 一、关于乡镇人大职能的定位 宪法、地方组织法对乡镇人大的职能作了规定。宪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地方组织法又将乡镇人大的职权细化为13项。按通常的说法,这些职权可以概括为三类:一是决定权,二是任免权,三是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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