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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人大工作活力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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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年代,谈起人大,在人们的头脑中大概是“橡皮图章”的概念。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乔晓阳认为,人大本来就不是什么“橡皮图章”[1],但给人的感觉是“橡皮图章”也是不可否认的。经过20多年,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橡皮图章”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已基本消除[2]。我国人大制度的发展,与地方人大的一系列制度创新是分不开的。地方人大在20年工作中,积极地探索新路子,取得显著成效,令人刮目相看。 早在八十年代,一些地方就开始进行代表评议的摸索工作。1982年,黑龙江肇源县就曾组织过人大代表评议“一府两院”的干部,并把评议对象从执法部门延伸到执法干部[3]。1986年,在第一个普法热潮中,河北省景县人大常委会率先提出“实施法律、法规部门责任制”,并作出决议,制定实施方案[4]。1988年,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率浙江省之先开展了述职评议工作。以后,又有宁波市海曙区等一些县(市、区)陆续开展了此项工作[5]。1989年3月,广东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广东省各级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工作条例(试行)》,第一次规定向被监督对象发出法律监督书为一种新的监督方式[6]。1997年,泉州市洛江区人大常委会举行颁发任命书大会,被任命人员面对国徽进行宣誓,增加干部的宪法意识、人大意识和爱国意识。1999年6月,漳州市芗城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拟任“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7]。2000年3月,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实行对拟任法律职务的审判和检察人员试行任前公示的制度[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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