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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执政党与人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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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报告在强调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时,特别提到要 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其中,关于党的决策权与人大决定权的关系,是长期以来一直存在,并一再被提出,却在实践中未能正确解决的重要问题。 理论上这个问题是明确的,宪法和党章也有所规定,诸如宪法规定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这就表明在全国人大之上不能再有比它更高的国家权力机关,执政党也要服从人大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即各政党(当然包括执政党及其党员)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党章也规定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既然宪法和党章已有明确的规定,为什么党与人大的关系仍然长期未能妥善解决呢?其主要根源,一是陈旧的观念与惯性的阻碍;二是宪法中所确定的党与政权的关系原则,没有通过宪政立法和健全的制度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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