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区域法制协调:和谐社会的风向标
|
| |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要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又把“以人为本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经济工作的一个重点。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构建和谐社会,不仅仅需要我们在理论上回答什么是和谐社会,同样重要的是,我们必须在实践中更具体、更现实地落实到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政策、策略与发展手段调整上。因而,正确处理现实问题中的难点、焦点、热点,往往是我们衡量能不能建设好和谐社会的风向标。 和谐社会,自应包括区域和谐,其最高目标就是区域一体化。同时,党中央还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要求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平衡发展,实现区域优势互补、经济一体化。和谐、科学发展或区域一体化,都意味着从无序到有序,或者打破原有的系统结构而形成新的系统结构。这就需要改变原来的序参数,建立新的序参数。在现代法治社会,这种序参数主要是法治,而仅仅靠相同的经济、文化和愿望是不够的。只有建立和健全区域法制协调机制,才能消除区域内不同行政区之间的市场壁垒、体制障碍和规章制度相互不一致、不协调,减少市场主体和政府的交易成本,实现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