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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国家模式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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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二次大战结束后,国际政治上出现了德、韩、越、中等 4 个著名的「分裂国 家」(Divided Nations or Divided Countries)。这4个分裂国家相较于众多因 种族、宗教、殖民而分裂的国家,其共同的特色为:第一,在国家分裂前,分裂双 方原系一个拥有共同语言、历史、文化与长期统一经验的国家社会单位,亦即在分 裂前,其国民意识与国家权力结构,都是一个完整的单位;第二,国家的分裂不管 是国际安排或内战所致,皆未经双方人民的同意而产生;第三,分裂双方(或至 少一方) 皆不断明白宣示,以结束国土分裂,追求国家再统一为其国策 (1968 年 之后的东德则明白宣示放弃统一政策) ;第四,分裂双方各自信奉不同意识型态, 采行互异的政、经、社体制,使得双方各项发展截然不同;第五,分裂双方皆由于 国际强权的介入,使得双方的互动与统一均涉及到列强的权力平衡;第六,分裂双 方所衍生的各项重大问题 (如主权、领土、继承… .) ,不仅在传统国际政治上 所未见,亦为传统国际法所无由加以完全规范 (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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