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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政治中的对外干预——兼论冷战后美国的对外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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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个国家的对外干预,一般是指该国的两种对外行为:(1)蓄意制约或侵扰其他国家的国内政策或国内政治进程(包括对外政策决策过程),而未经后者完全自愿的允许;(2)主动介入并非与该国接壤或邻近、亦不包括其属地的地理区域内的国际政治问题,而未经该区域内所有有关国家的一致赞同。第一种行为即干涉别国内政,它直接违背关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构成国际社会中的违法行为,并且由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所含有的伦理意义而违背历来已久的、在绝大多数场合被绝大多数国家所尊奉的国际道德准则。〔 1 〕诚如一位国际政治学家所说,自 1648 年威斯特伐里亚和约以来的世界政治秩序概念对国家行为的最基本的影响,在于国家自助和不干涉。“自助是对那些自身的价值遭到威胁的主权国家的要求,不干涉意味着阻止主权国家去威胁其他主权国家的价值。两者结合起来,有助于维持权势和权威的分散化,维持领土国家根本的不可渗透性。”〔 2 〕第二种行为无碍于国际法,属于不带法理意义的那部分国际政治事实。不过,由于地理、文化和历史等原因,这第二种干预往往被受干预区域内的全体或部分国家视为不合理、不正义的。也就是说,它们被视为违背了一种体现在诸如华盛顿《告别辞》之类历史文献中的国际道德共识,即有关区域性国际体系的地理、文化和历史独立性的道德共识,尽管它们由于这些方面的区域区分所固有的含糊性,加上区域国际体系之间渐趋紧密的联系,不可能升华为国际法规则。16和17世纪时,欧洲国家大多将奥斯曼土耳其对欧洲国际政治的侵扰看成是不合理、不正义的,并因此而不满法王法兰西斯一世和路易十四为牵制和打击对手哈布斯堡王朝求助于君士坦丁堡的异教苏丹。〔 3 〕1823年美国宣布门罗主义时,也如此看待欧洲神圣同盟对拉丁美洲的可能的干涉,而本世纪50年代不少亚洲国家针对外部大国的干预,提倡亚洲的问题由亚洲国家自己解决。不言而喻,在现实生活中上述两种干预有时是相兼的,即同一个行动既干预了其他区域的国际政治,又干涉了该区域内一国或数国的内政。战后美苏两个超级大国的许多对外干预行动,都是如此。例如50和60年代美国对东南亚国际政治的干预往往同干涉印度支那三国、泰国、印尼乃至中国的国内政治相辅相成,苏联对非洲国际政治的干预则离不开很深地介入和侵扰埃及等北非国家和刚果的国内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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