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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实践中的国际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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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愈来愈相信,外交是服从并且服务于国家利益的。但是到底有没有一个客观存在的国家利益标准,我个人觉得还大可怀疑。阎学通教授是洋洋洒洒的写出一本《中国国家利益分析》,但以我的驽钝,不能明了书中高妙。比方说,掉在陵水机场的那个飞机,还是不还?冲到领事馆里去的朝鲜难民,是给小金还是放生?无论当局如何决策,都可以解释成为了国家利益而做出的苦心孤诣。所以单单拿国家利益来解释外交实践,有时竟是可疑的。 我们也看到,无论大家多么崇拜国家利益,但是起码在口头上还必须经常拿国际正义来说事儿。比诸国家利益,正义就更加是一个任人打扮的小姑娘了。所以我试图总结出一些原则,作为一种判断的标准,也寄托我的理想。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两条著名的正义原则: 第一,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他们可以拥有与别人的类似的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如此解决:(1)使条件最不利者也能得到最大的利益;(2)一切的公职和职位在机会完全平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1] 那么在国际社会中,我们可以对上述原则做出以下的推演: 第一,国家不分大小强弱,都享有平等的主权以及由此衍生的一切权利,而所有这些权利以不妨碍它国的同等权利及人类的共同利益为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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