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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土地租佃制度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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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定于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党国英等同志积极呼吁的“把农民土地使用权当作财产权来保护”的目的似乎就要达到了,这部法律确实如他们所愿地把农民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现行法律同时使用的两种“术语”)界定为物权。但这种“物权”的内涵和外延究竟是什么?立法者们好象又一次虚晃一了枪。看来,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正在酝酿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了。本文意在给《物权法》的立法者们提个醒,过去虚晃几枪暂且不论,这一次能不能抛却“集体所有”那已嚼得乏味的糖渣,“大胆”宣布土地国有,给农民一个真正的物权——永佃权! “集体所有”的尴尬 “集体所有”,这个好听的名词,由于它在理论上的“名不正言不顺”,必然导致实践中的种种尴尬,可以预言,这些令人啼笑皆非的尴尬的存在,必将在不远的将来危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贯彻实施。 首先,保留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光荣“称号”(事实上也早已仅仅是个自找麻烦的称号而已),可能会损害《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稳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立法本意。《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个值得关注的规定是,30年承包期内不允许进行土地调整——不管农户的人口增减情况如何都不准调整,立法者的用意是很清楚的,他们希望通过这个规定把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稳定下来,因为他们也知道,只有把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稳定下来,农村土地的顺畅、规范流转才能成为可能。但是,“不准调整”能否兑现?这里恐怕要打个问号。因为这部法律仍然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而且,这里的“集体”既可理解为村民小组,也可理解为村委会,甚至可以理解为乡(镇)“集体”,这就给基层政府、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调整土地留下了口实;既然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制,那土地的“所有者”对土地承包进行“适当”调整有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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