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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的中央和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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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权改革和地方政府行为模式的改变 1980年以来的分权改革,使地方政府获得了广泛的权力,主要表现在: 1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下放了大量的财权和事权,包括(1)推行了多种形式的财政包干体制,扩大地方的财权;(2)扩大地方的事权,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对外贸易和外汇管理权、物价管理权、物资分配权、旅游事类的外联权和签证通知权、工资调整权等;(3)在对外开放方面,对广东、福建两省实行特殊政策,建立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省五个经济特区,对外开放了上海、天津、大连等一批沿海城市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地区,开放和开发上海浦东新区等;(4)在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社会事类的积极性中,注意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1983年以后,中央相继批准了一批城市实行计划单列,赋予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在地方推行市领导县的体制。 21984年以后,中央政府陆续发出了13个文件,包括97条规定,向国有企业下放生产经营管理权力。这种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放权措施,虽然中央政府的意图是把权力下放给企业,但实践中由于地方经济管理部门没有相应地转变职能,反而将直接管理升级为面对面的管理,管得更多更细。地方政府层层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权力,形成了所谓的产权地方化。美国学者麦金农认为,中国的地方产权是一种从前不曾有过的独特组织形式,它既不同于计划经济,也不同于私有经济。产权地方化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独特模式。它是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和企业两种放权相互结合的产物,使地方政府的经济权力大大增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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