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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制度是怎样产生的——对诺思国家理论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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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面临着工业化与市场化的双重任务,这又被我国理论界称为“双重转轨”。在这个过程中,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是不容怀疑的,吴敬琏教授甚至提出了“制度重于技术”的说法。一个“好”的制度为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提供了激励,长期的经济增长藉此而成为可能,制度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但是,诺思(1983)又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截然不同的问题,既然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很自然的,每一个社会都希望拥有一个“好”的制度,那么阻碍经济增长的“坏”的制度为什么又出现在那么多的经济社会中呢?诺思的国家理论由此而展开。 一、诺思的国家理论 诺斯将制度定义为“博弈的规则”,并认为产权制度是经济社会的基本制度。在诺思看来,国家是一暴力组织,向社会提供安全和公正等公共产品,并以此为根据迫使公民纳税。由于国家在提供公共产品的过程中具有规模经济的特点,国家成为产权界定的主体。诺思(1973)从西方民族国家兴起的分析中对上述观点提供了支持,即国家是一具有规模经济性质的暴力组织,并由此成为产权界定的主体。既然国家成为产权制度决定的主体,那么按照经济制度与经济效率的顺向逻辑,国家就必然要对一个社会的经济效率状况负全部的责任。在诺思看来,国家具有契约的性质,表现在国家以公正和保护换取公民的税收;同时,国家又具有暴力的性质,表现在其界定产权的强制性上。由此出发,诺思认为,国家是一具有独立利益的垄断集团,具有追求垄断租金最大化的组织目标。这既与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是阶级统治工具的说法不同,也与关于国家是万民契约集结的国家契约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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