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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与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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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权益的核心问题如何实现土地权利的男女平等。农村妇女及其子女的无地、少地、失地的问题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外嫁女”权益的问题,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被剥夺的问题,入赘男子没有土地承包资格的问题,“半边户”家庭得不到承包地的问题等。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既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也是贯彻落实《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的基本要求。在全国许多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遭受程度不同的侵犯,而且难以得到行政救济,更缺乏制度保障。因此,本文所要探讨的基本问题,一是农村妇女究竟有什么样的土地权利,二是如何在制度上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 一、农村女妇土地权利的法律规定与政策分析 妇女的土地权利是由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财产权利。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利”。“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这是第一个对农村妇女土地权利作出专门规定的法律条文。在继承法、婚姻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中有类似的法律原则。而政府政策是根据法律规定而制定的解决问题的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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