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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如何监督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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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49年中共在大陆建立政权后,逐步确立了以党权居主导、党国同构的政治架构。在这个过程中中共一直以“民主”的名义,如“放手发动群众”、“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历史的主人”等口号,扩张并巩固党权。自1980年8月19日邓小平发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明确提出“着手解决党政分开,以党代政的问题”后,党政权限之分际一度成为大陆学界、政界研讨的热点。在赵紫阳任总书记时,“党政分开”在制度层面曾取得一些实质性的进展。但是,“六四”事件以后,在“加强党的领导”的口号下,出现了权力重新向党委集中的趋向。90年代后期,吏治恶化,腐败现象蔓延。面对这种局面,执政党承认:“在一些地方、部门和领导干部中,教条主义、本本主义滋长,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盛行,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严重,独断专行、软弱涣散问题突出,以权谋私、贪图享乐现象蔓延。”“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形像,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1]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如何把遏制腐败的努力制度化就成了一个无法回避的议题。一方面,社会上关于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之呼声日渐强烈,强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功能的诉求也逐渐在各级人大制度的运作中得到不同程度的显现。例如,近年来各级人大会上对政府官员的质询案、人事任免案中的否决票、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不信任、甚至否决其报告等情势时有所闻。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一些在执政党主导下以“民主”的形式实行监督的尝试,2001年下半年南京市展开的“万人评议机关”的做法就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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